5 試驗方法
5.1 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5120的規(guī)定進行。
5.2 表面質量用目視檢查。
6 檢驗規(guī)則
6.1 檢查和驗收
6.1.1 粗銅應由供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6.1.2 需方對收到的產品及小樣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所附的質量證明書不符時,應在收到小樣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樣品交由雙方共同認可的單位分析,以仲裁分析結果為準。
6.2 組批
粗銅應成批提交檢驗,每批由同一爐次且形狀大致相同的產品組成。
6.3 檢驗項目
每批粗銅錠應進行化學成分及表面質量的檢驗。
6.4 化學成分仲裁取樣、制樣
6.4.1 仲裁取樣
6.4.1.1 每批粗銅隨機抽取粗銅錠,小于30t時,取樣錠數不少于3錠;大于30t時,取樣錠數不小于5錠。
6.4.1.2 用直徑14~18mm鉆頭鉆取樣錠。鉆樣時,清除全部外來物,沿樣錠兩條長對角線的四等分點處鉆穿5孔。當銅錠厚度大不能一次鉆穿時,可在錠的正反面相對應的點上各鉆樣錠厚度的二分之一,兩孔可以不是同心圓。
6.4.1.3 鉆樣時,為避免鉆屑氧化,要保持鉆頭鋒利,并可使用酒精冷卻,鉆頭轉速應以鉆屑不氧化為宜。
6.4.1.4 鉆樣時,應防止鉆屑飛濺損失。收集鉆屑時,應防止鉆屑以外的氧化皮等雜物落入鉆屑內。
6.4.2 樣品制備
6.4.2.1 按以下方法制備成4份樣品,供方、需方、仲裁、備用各一份。
6.4.2.2 銅分析樣品的制備
將收集的全部鉆屑用磁鐵除去混入的鐵屑,再用0.44mm標準篩篩分,篩上、篩下樣品分別稱重、縮分,各取出四分之一,取出的篩上、篩下樣品分別按四分法縮分成4份,隨即分別用鋁箔袋封存。
6.4.2.3 金、銀分析樣品的制備
將6.4.2.2條中剩余的篩上、篩下樣品合并,加工破碎至全部通過2mm標準篩,用磁鐵除去混入的鐵屑,再用0.44mm標準篩篩分,篩上、篩下分別稱重、縮分成4份,裝袋封存。
6.5 日常取樣、制樣方法按附錄A進行。
6.6 檢驗結果的判定
6.6.1 化學成分分析結果不符合4.1條規(guī)定時,按批重定牌號或退貨。
6.6.2 表面質量不符合4.2條規(guī)定時,按塊處理。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