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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銅原副總陳少飛挪用公款7億余元 終審獲刑20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0-08-18
    銅之家訊:  8月17日報道 16日,云銅原副總陳少飛的辯護方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從云南省高院拿到了云銅案的終審判決:

      8月17日報道 16日,云原副總陳少飛的辯護方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從云南省高院拿到了云銅案的終審判決:維持云銅原副總陳少飛20年刑期的原判。但對原判沒收的一處房產,終審判決不予沒收。

      陳少飛系云南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鄭汝昌原系云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戴琨系該公司副總。原判認定,2006年至2007年間,陳少飛、鄭汝昌等人共謀,安排戴琨以“貿易融資”的方式,由云銅公司開具7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和3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并在銀行存入4億元貼現(xiàn)保證金,為昌立明公司、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認購云銅公司非公開發(fā)行的定向增發(fā)股票3500萬股和2500萬股提供資金3.325億元和2.375億元,同時提供1.9億元用于富邦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共計挪用云銅公司公款7.6億元。

      此外,陳少飛還多次受賄共計400萬元,后因云銅案發(fā)退還了250萬元。鄭汝昌、戴琨則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成立了昌立明公司。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陳少飛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上海市“裕龍花園”房產一處;以挪用公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鄭汝昌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同樣罪名判處戴琨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陳少飛上訴提出,自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裕龍花園”房產是家庭共有財產,且系分期按揭方式購得,并非使用不當款項購買等。鄭汝昌也上訴認為自己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和挪用公款罪。云南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陳少飛非法收受100萬元已退還并屬自首、及其判處沒收房產不當,并對其受賄所得400萬元未予判決追繳沒收不當,應予糾正。由此判決:維持對鄭汝昌和戴琨的原判,撤銷原判中沒收“裕龍花園”房產的判決,陳少飛判處有期徒刑20年,受賄所得4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關鍵詞: 銅之家 云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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