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6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鉛山縣湖坊鎮(zhèn)臺球城內(nèi),將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共計約為0.766克)賣給吳某。之后吳某將毒品帶至湖坊一賓館房間內(nèi)與鄭某、徐某等人共同吸食。當天下午5時許,吳某委托謝某將購買毒品的600元現(xiàn)金送至臺球城交給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販賣毒品罪有異議。辯解其只是給了吳某毒品但不是買賣關系,所得的600元現(xiàn)金是向鄭某借的。要求宣告無罪釋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辯解其沒有販賣毒品,要求宣告無罪的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