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井合情緒異常激動,轉身沖入鄉(xiāng)長辦公室,對鄉(xiāng)長說:“我們村錢的事怎么辦?”鄉(xiāng)長回答:“具體由農經站核銷。”剛說一句話,高井合就向鄉(xiāng)長身上和辦公室潑灑汽油并點燃,同時用刀刺傷鄉(xiāng)長。隨后又踹開鄉(xiāng)黨委書記的辦公室,趁其不備將其扎傷。隨即鄉(xiāng)政府辦公室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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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天祝信用社縱火案
被告“真誠悔罪”獲死緩
因不滿被單位解聘而縱火致49人傷
據新華社電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宣判甘肅天祝信用社縱火案被告人楊顯文犯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據介紹,楊顯文原系天祝藏族自治縣農村信用聯社職工。2006年以來,楊顯文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收取貸款不入賬等手段多次挪用單位資金,天祝藏族自治縣農村信用聯社對其違法違紀行為照章進行了處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與楊顯文的勞動合同。后被告人楊顯文因對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對其的善后工作不滿而產生報復心理。
2011年5月13日8時許,為泄私憤,被告人楊顯文趁天祝藏族自治縣農村信用聯社職工集體學習之際,將事先準備好的10公升汽油傾倒在信用聯社五樓有50余名職工參加學習的會議室門口點燃后逃離,致數十人被燒傷。同時,汽油引燃會議室辦公設施后,引起會場混亂,多人從五樓窗戶跳下致傷。被告人楊顯文的放火行為共造成10人重傷,16人輕傷,23人輕微傷,并燒毀會議室設施,直接財產損失13.169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楊顯文到天祝藏族自治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顯文目無國法,為泄私憤,預謀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予刑罰。其犯罪動機卑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在庭審中真誠悔罪,可不立即執(zhí)行。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楊顯文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