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北京晚報的詳細報道:
春節(jié)將至,一些“剩男剩女”又發(fā)愁回家過年時被親朋好友逼婚。“租個戀人回家過年”悄然興起,有網(wǎng)站還采用抽獎形式,從報名者中選擇幸運用戶,可免費帶俊男或靚女一起回家過年。
那么,所謂的“租友合同”是否為有效的合同?如果在“共慶團圓年”的過程中發(fā)生一些這樣或那樣的侵權問題,又該如何處理?房山法院法官對此進行了剖析。法官提醒說,租戀人雖然看似浪漫刺激,其實暗藏很多隱患和風險。
熱象
5萬人“團購”戀人
據(jù)了解,某網(wǎng)站推出的“租戀人回家過年”抽獎活動受到熱捧,短時間內(nèi)參加人數(shù)超過5萬。網(wǎng)站特地聲明:所租戀人提供陪接送對方父母、陪老人聊天、陪上墳拜祖先等等“福利待遇”,條件頗為誘人。
因為租戀人過年而引發(fā)的糾紛,近年來也多有報道。比如:被租者臨時加價、被租者拒不退還長輩給的大額“紅包”、被租者以“準兒媳”身份向對方長輩主動索要錢財?shù)龋灿幸恍┤顺藱C進行詐騙、盜竊等違法行為,令人防不勝防。
風險1
人和感情不能算租賃物
房山法院法官認為,從法律角度看,“租友合同”并不構成一種租賃合同關系,因為不論是人還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夠成為“租賃物”。從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看,該行為是對親人的一種欺騙行為。
那么該種行為是否構成“雇傭”關系呢?法官認為,所謂“男友”、“女友”都應該建立在一種戀愛關系上,具有一種特定的人身性質,不符合雇傭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的情形,其效力同樣難以得到相關法律的認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