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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酒駕出新規(guī) 同飲者被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2-02-15   作者:秋天

      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濟南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表示,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的人員,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并通過技術設備的甄別,來確認其是否也存在酒駕的行為,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

      碰撞

      支持者

      勸酒體現(xiàn)社會責任

      這里所說的同飲“追責”,并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是一種批評教育,起到警示作用。

      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 盧建昌

      現(xiàn)在酒后駕車是一種違法行為,作為同桌飲酒者,如果明知有這種違法行為發(fā)生,卻不加以勸阻或制止,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責任往大了說就是社會責任。尤其是那些醉駕的,本身意識就不怎么清楚了,當然需要同桌飲酒的人負起責任。

      濟南市洪家樓街道居民 劉 明

      反對者

      “連坐”應有法有據(jù)

      從道義上講,確實應當勸阻開車的同桌者不要飲酒,或者飲酒后不要開車,但這不該是法定的義務。駕車者都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別人勸阻了,他不聽怎么辦?

      網(wǎng)友 “泉城百姓”

      同桌飲酒者對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負連帶責任,在國內外都有類似的案例。作為行政執(zhí)法部門,如何來判定和追究同桌飲酒者的責任,關鍵是要于法有據(jù),讓當事者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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