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斗ㄡ尅饭灿?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斗ㄡ尅愤€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
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共計22條,主要規(guī)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明確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標準
《法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guī)定。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法釋》第一條采取列舉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典型情形類型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情形。
【解讀】《法釋》規(guī)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危險。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釋》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guī)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