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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要求會見吳英核實舉報東陽副市長一事未獲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25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朱峰
    銅之家訊:圖為吳英妹妹及律師王永杰(左)、呂海波(右)走出監(jiān)獄 攝/法制晚報特派東陽記者 洪雪圖為吳英家人上午收到的吳永正的拘留通知書昨

    圖為吳英妹妹及律師王永杰(左)、呂海波(右)走出監(jiān)獄 攝/法制晚報特派東陽記者 洪雪

    圖為吳英家人上午收到的吳永正的拘留通知書

    昨天,浙江東陽市官方發(fā)布消息,稱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及其父親吳永正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經(jīng)東陽市公安局調(diào)查,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于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于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日上午,律師王永杰和呂海波到浙江女子監(jiān)獄會見吳英未獲批準,王永杰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會見吳英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核實吳英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事?!?/p>

    上午進展

    律師要求會見 被告知暫緩

    今天上午,藺文財?shù)拇砺蓭熗跤澜芮巴憬颖O(jiān)獄會見吳英,就其檢舉陳軍事宜進行核實,他表示下午將趕往東陽市看守所,要求會見藺文財。

    上午8點半左右,王永杰和吳英的律師呂海波,以及吳英的大妹妹吳玲玲來到浙江女子監(jiān)獄,要求會見吳英,但是監(jiān)獄方表示暫緩會見,需要再次請示,讓律師等通知。

    呂海波律師稱,以前每次會見吳英都很困難。

    王永杰告訴記者,負責接待的干警表示,監(jiān)獄方之所以不讓律師會見她,是因為擔心吳英的情緒受影響,“最近律師、紀委等部門都來找吳英,核實、了解相關(guān)案情,怕吳英情緒波動,特別是監(jiān)獄方擔心我們將吳英的父親被刑拘的事告訴她,她更受不了?!?/p>

    “我們說保證不告訴吳英她父親的事,但他們還是不同意。”王永杰告訴記者,直到上午10點半,他們?nèi)栽谂c監(jiān)獄方面進行溝通,“今天會見吳英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核實吳英舉報陳軍一事?!?/p>

    吳英的妹妹告訴記者,今天上午東陽警方將父親的拘留通知書送到家里。

    藺文財?shù)膼廴肃嚺可衔绺嬖V記者,她至今未收到藺文財被拘留的書面通知。

      被拘經(jīng)過

    同事送到機場后 代理人失聯(lián)

    昨天,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及代理人藺文財“失聯(lián)”的消息引發(fā)關(guān)注。

    “當時我把藺文財送到機場,看他進去我才走,沒想到后來就聯(lián)系不上了。”王燕律師告訴記者,7月29日下午3點左右,她將藺文財送到太原武宿機場,藺文財將搭乘下午4點多的飛機飛往長春,然后前往哈爾濱參加7月30日的一個開庭。

    晚上7點多航班降落,接機朋友不見藺文財出來而且其手機一直關(guān)機,于是給王燕打電話。

    當晚10點,他們通過武宿機場查詢得知,藺文財沒有辦理登機手續(xù)。

    “據(jù)我所知,因為東陽警方發(fā)出網(wǎng)上追逃的信息,我丈夫在辦理登機時被機場警方暫扣,后被東陽警方帶走?!碧A文財?shù)膼廴肃嚺扛嬖V記者。

    “他7月27日曾告訴我,說他覺得自己可能被東陽警方盯上了,我勸他小心些,所以他上下飛機時都會發(fā)微信報平安?!?/p>

    記者注意到,藺文財最后一條消息是7月29日13點發(fā)布的,稱自己正準備搭乘飛機離開太原,此后再無更新。

    吳英妹妹:朋友發(fā)現(xiàn)父親不見了

    而據(jù)吳英的大妹妹吳玲玲講,7月30日早晨一個朋友打電話說找不到她父親了,“我們給父親在外邊租了房子,朋友一早去敲門沒人應(yīng),我母親去看發(fā)現(xiàn)人不見了?!?/p>

    吳玲玲說她撥打父親的電話也沒人接聽,很快她得知藺文財也失聯(lián)了。

    大約8點50分,二妹妹打電話說,自稱東陽刑偵大隊的民警打電話讓她到公安機關(guān)去一趟,“因為她懷孕就沒去,民警此后到家里找她詢問是否知道吳英舉報的事?!?/p>

    吳玲玲說,當天中午12點,有民警給她打電話說想見面了解一些事情,并表示要做筆錄,她沒同意,“沒一會兒該人再次打來電話,說我父親正在派出所接受問話?!?/p>

    “我當時問什么時候能讓父親回家,民警稱還沒有問完,等問完后就讓他回家?!眳橇崃嵴f。

    吳玲玲說,7月29日下午3點左右,父親和朋友在浙江諸暨辦事。下午4點左右,朋友發(fā)現(xiàn)父親已不在租住地,并且手機關(guān)機,去房間找他時,發(fā)現(xiàn)父親所在房間坐著兩三個陌生人,他們自稱是父親的朋友,“我們推算出父親是29日晚上就被帶走了?!眳橇崃嵴f。

      官方回應(yīng)

    東陽:倆人涉誣告被拘

    昨天下午2點40分左右,浙江省東陽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發(fā)布消息,稱經(jīng)東陽市公安局調(diào)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于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于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昨日下午,記者撥通了東陽市公安局政治處的電話,一民警稱,因為相關(guān)案情仍在調(diào)查中,所以除了藺文財和吳永正被刑拘的消息外,其他消息暫時不便透露。

    昨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對媒體表示,吳英案件已全部移交給金華市人民法院,目前已不再審理此案。

      涉案事件

    吳英曾舉報副市長受賄

    吳英的另一代理人朱建偉說,7月22日,他與藺文財?shù)热嗽谡憬颖O(jiān)獄會見吳英商量申訴問題時,藺文財提到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是吳英集資詐騙案件財產(chǎn)處理的負責人,“吳英當即提出她曾檢舉過陳軍受賄,陳軍沒資格做財產(chǎn)處理的負責人”。

    7月23日,藺文財向浙江省高院和東陽市委、市政府遞交了“要求組長陳軍回避”的申請。

    當天中午,東陽市人民政府通過官方微博回應(yīng),東陽市對吳英舉報陳軍受賄高度重視,立即進行深入調(diào)查,并向吳英本人核實?,F(xiàn)已確認:在吳英案中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陳軍已就吳英、藺文財誣告一事報案,有關(guān)部門已著手調(diào)查。

    藺文財曾向媒體表示,吳英在被羈押期間曾書面舉報過14名領(lǐng)導干部涉嫌受賄。

    法律觀點

    舉報不實也不構(gòu)成誣告

    針對藺文財和吳永正涉嫌誣告被拘事件,《法制晚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新林和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wù)所的葉文波律師。

    葉文波律師表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犯罪行為,構(gòu)成刑法第243條規(guī)定的誣告陷害罪。吳英在押期間實名舉報陳軍受賄,后通過代理人申請陳軍回避,這兩種行為均難以構(gòu)成誣告陷害罪。

    首先,吳英的實名舉報行為是憲法賦予公民不可剝奪的權(quán)利。當天平在舉報不實和行使公民舉報權(quán)利兩者之間平衡時,應(yīng)當側(cè)重于后者。而對于舉報不實,被舉報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而不應(yīng)以國家權(quán)力對舉報人進行制裁。

    目前還沒有在實名舉報的情況下,被判作誣告罪的案例,這說明在舉報不實與舉報權(quán)利之間,司法選擇維護公民的舉報權(quán)利。

    藺文財誣告難認定

    彭新林研究員表示,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藺文財受吳英委托代為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涉嫌受賄,此事是否為捏造目前尚不能確定。

    按照干部管理權(quán)限,陳軍是否涉嫌受賄問題,應(yīng)當由上一級紀檢部門即浙江省金華市紀檢監(jiān)察局調(diào)查核實并作出結(jié)論。

    葉文波律師認為,盡管東陽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予以否認,但這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藺文財作為吳英的代理人,只是轉(zhuǎn)達吳英的意思,其主觀上是否明知陳軍涉嫌受賄是捏造而故意向有關(guān)機關(guān)告發(fā),意圖使陳軍受刑事追究,目前難以認定。

    隱瞞犯罪所得須有證據(jù)

    彭新林研究員認為,如果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只是幫助吳英申訴,其行為不構(gòu)成誣告陷害罪。

    另外,要認定吳永正的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須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即要有扎實的證據(jù)證明吳永正在主觀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如果吳永正只是對資產(chǎn)處置或者資產(chǎn)評估價格有異議或者認為存在貓膩并進行告發(fā)等,并未實施掩飾、隱瞞的行為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其確實不知道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則不構(gòu)成該罪。

    文/記者 紀欣

    新聞鏈接

    浙江東陽女商人吳英曾被稱為“億萬富姐”,旗下本色集團涵蓋酒店、商貿(mào)、地產(chǎn)等多個領(lǐng)域,她還曾登上福布斯女富豪榜。

    2009年12月18日,吳英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該案終審維持了原判但被最高法發(fā)回重審。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緩刑期滿后,浙江省女子監(jiān)獄建議將吳英的死刑緩刑減為無期徒刑。

    吳英的代理律師朱建偉認為,“吳英案資產(chǎn)處置方案”涉嫌多處違法,終審判決沒收吳英的個人財產(chǎn),但沒有明確哪些資產(chǎn)屬于吳英的個人財產(chǎn),也沒有財產(chǎn)清單。目前吳英及本色集團在東陽共有房產(chǎn)90套,湖北荊門有房產(chǎn)18套,諸暨有房產(chǎn)2套。(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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