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起訴條件7日出裁定
【草案】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上述修改是針對有的法院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只口頭告知,使當事人難以上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多次參與民訴法起草。他表示,訴權就是人權,是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當財產或人身受到侵犯時,必須保障他能夠有司法救助的權利,這就是正當程序。
不過他亦坦言,起訴難一向是很大的問題,最早當事人起訴得有介紹信,比如單位介紹信、基層組織介紹信等,沒有這些就不考慮。1982年起草時規(guī)定了立案期限,1991年修改民訴法時這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沒想到法院后來規(guī)避法律,不作答復。
他批評有的法院很惡劣,當事人遞交起訴看都不看;有些法官惡劣到甚至把起訴狀丟出去,反正過了7天只當沒這回事。
對于目前草案的規(guī)定,江偉認為,法律應該想辦法讓立案真正有保障,建議明確寫上“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法院必須立案登記”。如果更進一步,還應該規(guī)定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