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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機臥軌自殺續(xù):“償命式”的賠償制度需完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2-03-06   作者:葉子

      南海法院根據(jù)確認的事實認為,這是一起機動車單方發(fā)生的事故。由于南海交警大隊因無法查清趙小姐從肇事車輛跌落路面的原因而無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趙小姐家屬認為肇事司機應按50%的份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主張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法院指出,趙小姐原屬肇事車輛的車上乘客,因此不能視為該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趙小姐的死亡損失不適用交強險限額賠償范圍理賠對象,故法院采納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近日,南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司機繼承人還應在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賠償12萬多元予趙小姐父母。

      不過,記者了解到,朱某的家人在朱某自殺后,已經(jīng)不知所終,連判決都無法送達,最后要采取公告送達的辦法,因此趙小姐家人所索要的12萬仍難以執(zhí)行,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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